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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餐饮店违规用燃气一律取缔
来源:中国甘肃网-西部商报  2013-03-18 08:15 进入论坛

  中国甘肃网3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(记者张云)昨日,记者从省安委会获悉,为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,排查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,省安委会从本月开始到7月在全省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,凡违规使用燃气以及相关证照不全的餐饮场所,一律依法取缔。

  情节严重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

  此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从2013年3月开始至7月结束,由各市州政府、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、公安消防部门、商务部门、工商部门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。在餐饮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,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,对查出的安全隐患,要逐一登记、建档立案,督促整改、跟踪问效。对逾期未整改的,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对情节严重的,要予以曝光,并列入全省安全生产“黑名单”,或依法关闭取缔。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(含煤层气)、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。依据安全生产、公安消防以及燃气、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的规定,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,责令整改;一时难以整改的,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,消除安全隐患。

  餐饮店违规用燃气依法取缔

  按照整治要求,凡在地下、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;相关证照不全的餐饮场所,一律依法取缔。凡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场所,立即停业整改,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。具体要求为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,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,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。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,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,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;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.2米;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,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;放置钢瓶、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,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;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,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,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;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,应当采用硬管连接,并将用气设备固定。

  严禁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

  全省治理方案还要求瓶组气化站、燃气管道、用气设备、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;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,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;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,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、无充装标识、过期或报废的钢瓶;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;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;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,方可上岗;企业负责人、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,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;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,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,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;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,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,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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